林小根:如何保障营商环境的天平不倾斜

来源:作者:时间:2022-10-20 12: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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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人民法院报》发表了题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文章。文章报道了习总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的论述,即: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司法的保障,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既是践行法治的主力军,又是推进法治的主阵地,在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方面责无旁贷。文章的作者认为,人民法院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念好精、稳、快、慎“四字诀”。

  经营企业的林小根感慨到,如果执法机关确实能做到这个“四字诀”那么民营企业者做起生意来,营商的法治环境将得到有力保障,民营企业的利益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但理论毕竟是理论,理论和实际实践之间确有着巨大的鸿沟。比如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却是用主观意识来徇私情办案,这与中央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营商环境方面更不用说是为企业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了。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精、稳、快、慎“四字诀”着实很好。

  一、“精”字为要,无缝对接有准度。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对接企业的办事需求,聚焦企业反映最集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为企业提供常态化、精准化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获得感。

  作为民企经营者的林小根,饱经沧桑、历经磨难打拼了20多年靠自己勤劳的双手致富,也为国家创造了税收和为社会创造了就业岗位。在2019年1月16日参股实际操控人是吴国栋的山西唐尧瑞景投资公司,参股资金660万元,占股63%(不控股)。林小根和女儿林娟按照合同约定向唐尧瑞景公司两次打款总额为15613962.4元,用于山西甘峪沟矿业公司购买设备。而吴国栋将林小根的63%的股份占为己有,独占公司全部股份,强迫林小根退出了公司。吴国栋故意给林小根提供开采施工假坐标,导致开采偏离了真的坐标方向50米,造成林小根的违法被山西省林业公安局太岳分局逮捕关押60多天。如果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能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充分对接,提供精准化司法服务,林小根也不会到现在这个局面。

  二、“稳”字当头,依法审理有力度。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让各类市场主体放心经营、安心创业。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正确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根据林小根提供资料表明,山西唐尧瑞景投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吴国栋伪造虚假的审计报告向杏花岭区法院起诉林小根欠唐尧瑞景公司380万元。报告封面写为:山西唐城会计事务所 ,最后落款为:山西安诺财税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人曹美萍、孙春红两人都不是安诺财税公司人员,而且签字很像同一个人的笔迹,报告中少项漏项金额巨大;审计报告中开支明细显示都是实名制的,而里面却出写成吴总石总这样的字样,这明显是一份不规范的审计报告,也充分说明这俩人的开支明细是不真实的,审计报告也未加盖审计单位公章,这样的审计报告根本不具备法律效力。更何况山西甘峪沟矿业公司从未与任何审计单位签署审计合同。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却判决林小根向唐尧瑞景公司支付剩余380万元款项。显然,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进行实际调查研究而是无视证据,事实上并没有做到让市场主体放心经营、安心创业。

  三、“快”字着眼,服务企业有速度。要全面畅通涉企案件诉讼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及时有效维护涉诉企业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工作行之有效,为中小企业赢得生存空间。

  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考虑了吴国栋原来是山西省委机关处级退休干部,办人情案。林小根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结果是维持原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断案的做法简单快速,但使法治的天平严重倾斜,违背了客观事实和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但没有为中小企业赢得生存空间反而扼杀了这家企业主体。

  四、“慎”字为基,保障发展有温度。要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处理涉企执行案件时坚持谦抑、审慎、善意、文明理念,因案施策,以和解促和谐,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采用“竭泽而渔”的方式,极大的损害的营商环境和市场主体的利益,更损害了作为新时代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山西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杏花岭区法院执法纪实,就是实际执法与法治理论之间的巨大鸿沟。所以,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要建立法企联动机制,开展“案例式、点单式、菜谱式、正反式”法治体检活动,为企业提供常态化、精准化司法服务,有效提升企业防范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获得感。(文/林小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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